4 依預算法及政府會計觀念公報之規定,特種基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信託基金非屬政府所有,故不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範圍
(B)特種基金與普通基金之差異,前者歲入係供特殊用途,後者則供一般用途
(C)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為附屬單位預算
(D)債務基金係依公共債務法成立,為籌措財源供償還普通基金債本之用,故非屬特種基金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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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7), C(22), D(576), E(0) #3184372

詳解 (共 2 筆)

#5988573
(A)政府會計觀念公報 第一號 政府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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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469
預算法 第 41 條
1.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2.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
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3.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
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
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4.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
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
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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