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買賣電視螢幕之標的物效用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專指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B)電視螢幕不清晰,非屬於買賣標的物之效用瑕疵
(C)契約預定效用,指一般交易觀念上應有之效用
(D)效用是否有瑕疵,通常以客觀情事定之,若當事人另有主觀之契約目的者,應優先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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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3), C(406), D(461), E(0) #2822547
統計: A(51), B(23), C(406), D(461), E(0) #2822547
詳解 (共 7 筆)
#6583727
「契約預定效用」是指,買賣的標的物在交付給買受人時,應該具備約定或依契約目的而應有的效用,且不應有滅失或減少這些效用的瑕疵。 簡單來說,就是商品必須符合買賣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的功能和用途,或是根據交易習慣、物品本質應該具備的功能和用途。
通常效用才是該物在一般交易觀念所應有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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