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辦法之法源依據為「刑事訴訟法」
(B)警方為防止個人名譽受危害,亦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C)警方認為第三人之陳述有保全之必要,無須第三人同意,得逕予錄音留存
(D)遴選期間不得逾 1 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 1 年,至多延長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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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729), C(132), D(167), E(0) #2938371
統計: A(20), B(729), C(132), D(167), E(0) #2938371
詳解 (共 4 筆)
#5809381
B
第 12 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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