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民法規定,下列那一個不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A)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所訂立的契約
(B)相對人明知的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C)違反善良風俗的契約
(D)雙方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訂立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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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8), B(167), C(24), D(50), E(0) #3017153
統計: A(528), B(167), C(24), D(50), E(0) #3017153
詳解 (共 4 筆)
#5900719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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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6937
- ? (A) 不是無效(屬於「得撤銷」):
依據 《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 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也就是說,被脅迫所訂立的契約在法律上並非一開始就自動無效,而是「有效,但賦予受脅迫人撤銷權」。在表意人依法行使撤銷權之前,該契約在法律上依然維持有效。 - ? (B) 屬於「無效」:
依據 《民法》第 86 條 規定(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真意保留),原則上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該條但書明定:「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當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是在開玩笑或說假話時,該意思表示即為無效。 - ? (C) 屬於「無效」:
依據 《民法》第 72 條 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此為法律的強制規定,違反者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D) 屬於「無效」:
依據 《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 前段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例如為了脫產而與朋友作假買賣登記,這種雙方都在演戲的行為在法律上直接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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