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係行政罰法所規定之「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A)吊扣證照
(B)告誡
(C)警告
(D)命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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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5), B(6), C(12), D(189), E(0) #1217390
統計: A(505), B(6), C(12), D(189), E(0) #1217390
詳解 (共 2 筆)
#1458858
本題在行政罰法第2條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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