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主管機關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性質為何?
(A)規費
(B)特別公課
(C)環境稅捐
(D)污染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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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700), C(302), D(117), E(0) #1871086

詳解 (共 4 筆)

#3094155

釋字462: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製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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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7827

稅捐在概念上與規費及受益費的區別,首先乃在於其有無對價(我自己的解釋—對價:付出多少就可以期待獲得多少,例如付出100元就能獲得100元等值的商品)的特徵。

稅捐並非對於特定給付的對待給付(其並非為了某一個別的利益之補償而被徵收,此與規費及受益費相區別)

規費則是對於公行政的特別的實際上給付(或使用)的對價

受益費則是從行政機關為建立、設置或擴張公共設施或設備的具體花費中獲得個人利益的可能性的對價,其與規費的區別,僅是在於償還利用公共的給付的可能性。

特別公課與稅捐不同,其並非為了滿足一般的國家財政需要,對於一般國民所課徵,而是為了特定任務的需要,而對於與該特定任務目的有特殊關係的特定群體的國民課徵的公法上負擔。

 

採自陳清秀《律師通訊》〈稅捐、規費、受益費與特別公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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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7482
釋字426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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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6761
釋字第 426 號民國 86年5月9日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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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6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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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公報 第94卷 第43期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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