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嘉義市就自治事項擬制定自治條例,並對違反行政義務者科處行政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自治條例應經嘉義市市議會議決通過
(B)該自治條例應報請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C)該自治條例有關行政罰鍰不得為連續處罰之規定
(D)該自治條例得對違反行政義務之廠商為吊扣執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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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348), C(1300), D(131), E(0) #2938762

詳解 (共 5 筆)

#5518306
地制法26條 得規定連續處罰。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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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9014
(A) 該自治條例應經嘉義市市議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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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9625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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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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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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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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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3523
(A) 該自治條例應經嘉義市市議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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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182

選項 A: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 

選項 B: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 
選項 CD: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
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選項 C 錯誤)。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
停止營業、吊扣執照(→選項 D 正確)或其他㇐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定行為
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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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465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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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自治條例與行政罰】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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