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成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處分
(B)行政機關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得將羈束處分轉換為裁量處分
(C)行政機關於處分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D)轉換後之行政處分,其法律效果不應對當事人更為不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8), B(1354), C(93), D(81), E(0) #2938770
統計: A(168), B(1354), C(93), D(81), E(0) #2938770
詳解 (共 2 筆)
#5518433
行政程序法第116 條 (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
I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A)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D)
II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B)
III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C)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ㅤㅤ
(B)行政機關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得不得將羈束處分轉換為裁量處分
8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