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種處理方式錯誤?
(A)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惟得併處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B)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惟若就得沒入之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得併為裁處沒入
(C)若刑事訴訟程序,獲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得另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罰
(D)若刑事訴訟程序,獲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另外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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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292), C(1208), D(163), E(0) #2938774
統計: A(216), B(292), C(1208), D(163), E(0) #2938774
詳解 (共 2 筆)
#5518448
行政罰法第26 條
I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A)(B)
II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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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若刑事訴訟程序,獲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得另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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