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行政訴訟中之確認訴訟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時,亦得提起
(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 30 日 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
(C)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D)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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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0), B(197), C(161), D(113), E(0) #2938779
統計: A(1220), B(197), C(161), D(113), E(0) #2938779
詳解 (共 4 筆)
#5554071
(A)行政訴訟法§6: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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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1157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D】,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D】,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C】
【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A】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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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595
行政訴訟法第6條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的區別
原因在於撤銷訴訟係撤銷處分之效力,而無效之處分自始即因無效力存在而無法作為撤銷訴訟之標的。因此,對於無效之行政處分只能透過確認無效之訴救濟
確認訴訟的先行程序
如果要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或請求確認經過30日後,該機關未為確定的答覆,才可提起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6條),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行政先行程序」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解題】
(B) 答案的本身即為「確認訴訟的先行程序」,故正確,
(A) 確認訴訟跟「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屬於不同的訴訟標的,既然提起的是「撤銷訴訟」「撤銷違法的『有效』行政處分」,自然兩者無法同時提出,「確認訴訟: 目的是確認該行政處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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