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緊急救護相關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緊急傷病患為低收入戶,其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家屬負責
(B)緊急傷病患包含孕婦待產者
(C)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應向施行緊急醫療行為之院所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D)緊急傷病患申請救護服務證明,其證明格式由當地運送之消防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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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434), C(91), D(143), E(0) #3255251
統計: A(50), B(1434), C(91), D(143), E(0) #3255251
詳解 (共 3 筆)
#6334320
有關緊急救護相關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緊急傷病患為低收入戶,其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家屬負責
緊急救護辦法
第 6 條
1 緊急傷病患之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但身分無法查明者或低收入戶者,
其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
醫療機構先行救治,並向當地警察機關查明身分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1 緊急傷病患之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但身分無法查明者或低收入戶者,
其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
醫療機構先行救治,並向當地警察機關查明身分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B) 緊急傷病患包含孕婦待產者
緊急救護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孕婦待產者。
(四)其他緊急傷病者。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孕婦待產者。
(四)其他緊急傷病者。
(C) 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應向施行緊急醫療行為之院所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D) 緊急傷病患申請救護服務證明,其證明格式由當地運送之消防機關規定
緊急救護辦法
第 4 條
1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
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
2 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3 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4 前項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
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
2 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3 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4 前項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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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6312
(A)低收入戶的話可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緊急救護辦法§6)
(B)緊急傷病患包含:(緊急救護辦法§3)
1 孕婦待產者
2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3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4 其他
(C)應向運送的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緊急救護辦法§4)
(D)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緊急救護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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