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 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若醫療機構未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違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A)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B)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C)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D)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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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7), B(348), C(254), D(148), E(0) #3255248

詳解 (共 3 筆)

#6376310

未依規定填寫救護紀錄表罰五千~二萬五千(緊急醫療救護法§47)

未保存七年罰一萬~五萬(緊急醫療救護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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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0596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44 條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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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5691
  • 填寫義務與時機:

    • 救護人員在執行救護時,必須填寫救護紀錄表。(§34, 緊急救護辦法§14)
  • 紀錄表內容確認:

    • 救護車送抵急救醫院時,救護紀錄表需由醫院醫護人員簽章確認表上所載事項。(緊急救護辦法§14)
  • 紀錄表保存責任與期限:

    • 救護紀錄表需分別由以下單位保存至少 7 年:(§34)
      •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
      • 應診之醫療機構
  • 醫療機構保存方式:

    • 應診之醫療機構需將救護紀錄表併入病歷一同保存。(§34)
  • 拒絕運送之處理:

    • 若緊急傷病患或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救護人員應要求拒絕者在救護紀錄表上簽名,之後不予運送。(緊急救護辦法§7)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4 條第一款:

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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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45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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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4 條 1.救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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