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處理緊急救護事項?
(A)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指揮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B)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C)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D)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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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663), C(167), D(63), E(0) #3255247

詳解 (共 3 筆)

#6140589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2 條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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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5111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 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 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 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 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 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 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 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 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B) 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進行諮詢或審查

  • 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 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 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 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 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 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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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6304

(B) 急救責任醫院的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是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做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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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45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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