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 境內工作。」然為優化我國就業環境,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明定,外國專業人才為 何種類別者,得不經雇主申請,可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工作,而不受「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之限制?
(A)短期補習班教師工作者
(B)資訊科技工作者
(C)生物科技工作者
(D)藝術工作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 B(12), C(8), D(229), E(0) #2796317

詳解 (共 3 筆)

#5467319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 10 條...
(共 15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585625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10 外國專業...
(共 1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5272217

10

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