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關於「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
(B)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C)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 3 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D)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3 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 期間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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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382), C(5191), D(315), E(0) #2781378

詳解 (共 8 筆)

#5337377
(A)警職法7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B)警職法12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C)警職法18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D)警職法15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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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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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0102
筆記(不要點) 口訣11223利用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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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7634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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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3627
C不是三年是五年內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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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207
警職法第9條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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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557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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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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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619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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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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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95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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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的無特別規定都是 五年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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