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1F,您所提出的直選83/12/3--> 這邊指的是 [ 省長與直轄市長民選],故與題目所問 [ 開放縣(市)
議會與行政首長 民選(註1) ] 有所不同。
(註1) 三十九年起,實施縣、市等地方自治,行政首長和民意代表均直接民選。
1.民國39(1950)4月,頒布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宣示將在台灣實施地方自治選舉。2.解嚴以後,地方自治的「法制化」為大勢所趨,民國83年(1994)7月立法院制訂了「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所謂自治二法。3.地方制度法:公布日期:民國88年01月 25 日,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幫大家整理一下:(1)施行自治二法 :民國83年臺灣解嚴以後,地方自治的「法制化」為大勢所趨,民國83年(1994)7月立法院制訂了「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自此以後臺灣省及直轄市各級政府的地方自治與選舉有了法源依據,臺灣省及直轄市首長由官派改為公民直選,臺灣的地方自治從此進入了一個「法制」的新階段。此二法於民國88年(1999)廢止。(2)開放縣市首長以及議會民選 民國39年(1950)10月至40年(1951)7月分8期舉行第1屆臺灣省21位縣市長選舉,任期3年。當時採絕對多數制,需全縣(市)民投票過半,且得票超過投票數之半數始可當選。第2屆選舉則改為票數最多者即當選,即相對多數制。第4屆縣市長的任期則改為4年。此後選舉期間常可見選舉...
幫大家整理一下:(1)施行自治二法 :民國83年臺灣解嚴以後,地方自治的「法制化」為大勢所趨,民國83年(1994)7月立法院制訂了「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自此以後臺灣省及直轄市各級政府的地方自治與選舉有了法源依據,臺灣省及直轄市首長由官派改為公民直選,臺灣的地方自治從此進入了一個「法制」的新階段。此二法於民國88年(1999)廢止。(2)開放縣市首長以及議會民選 民國39年(1950)10月至40年(1951)7月分8期舉行第1屆臺灣省21位縣市長選舉,任期3年。當時採絕對多數制,需全縣(市)民投票過半,且得票超過投票數之半數始可當選。第2屆選舉則改為票數最多者即當選,即相對多數制。第4屆縣市長的任期則改為4年。此後選舉期間常可見選舉宣傳、政見發表、返鄉投票,公務人員嚴守中立等政府宣導文件,使縣市長選舉過程更加平和,民主政治更加成熟。民國35年(1946)3月舉行首次縣市參議員選舉,任期原為2年,連選得連任,後因臺灣奉准實施縣市地方自治,任期延至各縣市第1屆議會成立之日止。民國39年(1950)9月至40年(1951)1月,臺灣省21縣市分6期舉行各縣市議員選舉,成立第1屆縣市議會。縣市議員之任期初為2年,自第3屆起改為3年,第6屆起改為4年,連選得連任。縣市議員選舉已成為地方性常態的民主政治活動。(3)施行地方制度法 :民國88年(4)實施準直轄市制度:最早準用直轄市規定之轄域為新北市﹝時為臺北縣﹞,自民國99年(2010年)12月行政院明令桃園市﹝時為桃園縣﹞自2011年1月1日適用,是第二次準用《地方制度法》中直轄市規定之轄域。
7 請將下列臺灣地方自治的歷史事件,依照發生時間順序排列:①施行自治二法 ②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