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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4798 | 科目:海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4798

年份:112年

科目:海巡法規

7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巡防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棍指揮。下列何者非為其使用之 情形?
(A)指揮交通
(B)戒備意外
(C)預防犯罪
(D)疏導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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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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