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對經營仲介業務者申報登錄資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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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cynthia731019 大一上 (2024/06/2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1 條
1、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2、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3、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4、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5、第一項、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 查看完整內容 |
10F 陳曼芸 小六下 (2024/08/31)
(A)買賣案件之申報登錄案件 平均 第47條1項: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平均 第47條2項: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B)租賃案件申報登錄資訊 經紀條例 第24-1條1項: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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