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建商為廣告主,委託乙廣告代理業製作廣告,請來丙明星擔任廣告薦證者,在丁廣告媒體業之
電子媒體刊登引人錯誤之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甲建商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
(B)甲建商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 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C)丙明星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乙廣告代理業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D)丁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與 甲建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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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94), C(3835), D(578), E(0) #3025217
統計: A(106), B(194), C(3835), D(578), E(0) #3025217
詳解 (共 8 筆)
#6240774
公平法 第21條5項:
(1)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4) 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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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366
與甲建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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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0377
廣告薦證者 (丙明星),
與廣告主 (甲建商) 付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而非廣告代理業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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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344
(C) 丙明星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乙廣告代理業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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