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平交易法關於結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屬於結合之一種
(B)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C)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D)主管機關就事業結合之申報,得徵詢外界意見,必要時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提供產業經濟分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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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3509), C(474), D(238), E(0) #3025216
統計: A(311), B(3509), C(474), D(238), E(0) #3025216
詳解 (共 10 筆)
#5826105
§10
§10
§1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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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0772
(A)
公平法 第10條1項: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B)
公平法 第11條1項: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C)
公平法 第13條1項:
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D)
公平法 第11條10項:
主管機關就事業結合之申報,得徵詢外界意見,必要時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提供產業經濟分析意見。但參與結合事業之一方不同意結合者,主管機關應提供申報結合事業之申報事由予該事業,並徵詢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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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0345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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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8603
公平交易法§11第1項: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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