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之定義何者正確?
(A)約定專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B)管理負責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 管理維護公司
(C)專有部分: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D)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 及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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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667), C(901), D(3091), E(0) #3025226
統計: A(143), B(667), C(901), D(3091), E(0) #3025226
詳解 (共 10 筆)
#5923875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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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0869
(A)
公寓 第3條5款: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B)
公寓 第3條10款:管理負責人
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C)
公寓 第3條3款:專有部分
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D)
公寓 第3條1款:公寓大廈
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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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156
(A) 約定專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 共用部分經約定供共同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B) 管理負責人 管理服務人的定義
: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 管理維護公司
(C) 專有部分 區分所有的定義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D) 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 及其基地
(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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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1833
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
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
而供共同使用者。
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
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
或依第28條第三項、第29條第六項規定
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或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僱傭
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
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或管理維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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