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起造人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起造人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 共基金
(B)公寓大廈之起造人,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C)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 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
(D)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等,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 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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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392), C(3069), D(396), E(0) #3171325

詳解 (共 5 筆)

#6124348
(C)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 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
(正確)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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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5356
(A) 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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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172
(A)
公寓 第18條1巷1款: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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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寓 第58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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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寓 第56條1項: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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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寓 第57條1項: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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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9994

第56條:


1.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
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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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351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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