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屬於限制競爭之行為,事業不得為之?
(A)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 品混淆
(B)事業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C)事業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D)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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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542), C(412), D(2916), E(0) #3171330

詳解 (共 8 筆)

#6224989

ABC是不公平競爭

D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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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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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185
(A)
公平法 第22條1項1款:
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B)
公平法 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C)
公平法 第23條1項:
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D)
公平法 第2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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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761
不公平競爭: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以著名他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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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 20 條 有下列各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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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4743

☆限制競爭

◆是企業透過獨占、聯合、併購等方式,直接妨礙市場上的競爭,以排除其他競爭、擴大自身影響力,進而減少消費者選擇與利益;

☆不公平競爭
◆是企業利用不誠實或欺罔的手段(如虛假廣告、仿冒、攀附商譽),誤導消費者做出錯誤的交易決定,同時損害了 守法同業 的利益。 

☆限制競爭的特點與行為
目標:減少市場上的競爭者,擴大自身市場力量。 
 行為形式:
   ◆聯合行為:企業間達成協議,限制價格、產量、市場分配等。 
   ◆獨占::單獨或聯合實施,妨礙或消除市場競爭。 
   ◆濫用優勢力量:具有經濟優勢的企業,透過低價傾銷、搭售等方式排除
                              競爭者。 
   ◆對交易相對人的限制:: 限制經銷商的交易對象、行銷通路或給予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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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的特點與行為
目標: 使消費者無法正確做成交易決定,並損害同業的商譽與權益。 
  行為形式:
   ◆不實廣告與標示:廣告內容與實際商品不符,或以不實方式宣傳。 
   ◆仿冒或攀附他人商譽:抄襲他人商品設計、商標,或連結到其他品牌商品。 
   ◆不當贈品贈獎:以不正當的方式給予贈品,誤導消費者。 
   ◆營業誹謗:以不實言論損害他事業的信譽。 
   ◆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其他可能影響交易秩序的欺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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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核心差異
禁止程度:
   ◆不公平競爭的行為是絕對禁止的,因為它們直接欺騙了消費者。 
關注焦點:
   ◆限制競爭行為的重點是保護市場競爭的結構與自由。 
   ◆不公平競爭行為的重點是保護消費者的交易決定權與同業的公平交易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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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0181
(A) 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 品混淆
     此為仿冒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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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事業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第24條 謠言損害他事業之規定
(C) 事業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第23條 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機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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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第2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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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385
第 二 章 限制競爭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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