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其為特定情形者,
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下列情形非屬前述之特定情形?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B)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C)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專用部分
(D)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9), B(163), C(3598), D(360), E(0) #3025227
統計: A(319), B(163), C(3598), D(360), E(0) #3025227
詳解 (共 10 筆)
#6240873
公寓 第7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17
0
#6931850
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
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1
0
#7314356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