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原則上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屬 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A)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B)無固定使用方法,非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C)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D)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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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7 條 公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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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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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