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約定專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請問,就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後為之
(B)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C)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約定專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非經載明於規約 者,不生效力
(D)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 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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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0), B(193), C(416), D(588), E(0) #2525537
統計: A(3140), B(193), C(416), D(588), E(0) #2525537
詳解 (共 9 筆)
#6192446
(A)公寓 第6條4款: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B)公寓 第7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C)公寓 第23條2項: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D)公寓 第33條3款:
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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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027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6 I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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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7005
(A) 於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
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
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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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954
(A) 於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後為之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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