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以下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兩者間關係之說明,何者錯誤?
(A)管理委員會有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義務
(B)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C)管理委員會不得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如起訴或被訴時,應通知區分所有權人擔當訴訟
(D)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1), B(110), C(3704), D(140), E(0) #2110249

詳解 (共 5 筆)

#4353978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
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49
0
#6197070

(A)公寓 第36條1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執行

(B)公寓 第37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條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C)
公寓 第38條1項: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公寓 第38條2項: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D)公寓 第39條: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11
0
#3742827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8 條管理委員會有...
(共 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430286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管理委員會之...
(共 5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7314994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510590
未解鎖
->選項(C)錯誤  管理委員會...
(共 6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7680244
未解鎖
以下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
(共 79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