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為共用部分。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共用部分權利義務關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 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B)共用部分之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 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C)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決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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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150), C(222), D(3249), E(0) #2525539

詳解 (共 8 筆)

#5018507
公寓§6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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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3264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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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5598
(A)公寓 第6條3款:

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維護修繕共用部分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B)公寓 第10條2項:
1.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為之。
2. 其費用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3.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4.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C)公寓 第9條1項:
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其基地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公寓 第11條1項:
共用部分其相關設施拆除重大修繕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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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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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4769

(D)共有部分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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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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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1909

§6
§10
§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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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957
(D)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決定為之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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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719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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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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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49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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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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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6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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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錯誤 第 11 條1.共用部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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