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
而需要辦理公寓大廈之重建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依此事由所為之重建,不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
之同意
(B)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
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
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C)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D)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訴請法院命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
有權之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後,對於該受讓人仍應徵詢其
意見,不當然視為同意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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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0), B(163), C(152), D(3059), E(0) #1898512
統計: A(800), B(163), C(152), D(3059), E(0) #1898512
詳解 (共 10 筆)
#6218801
(A)
公寓 第13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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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公寓 第14條1項: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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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第14條2項: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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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寓 第14條3項: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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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518
D錯在
受讓人不當然視為同意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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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5852
(D)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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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938
「火車要開了(重建決議),不准有人拉手剎車(不需全體同意);誰拉手剎車就把誰踢下車(法院命出讓);新上車的人(受讓人)默認要跟著火車走,不准再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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