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關於供區分所有權人使用部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B)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故該牆所屬之區分所有權人得於區分所有人權會議決議 同意後,於外牆設置廣告物
(C)專有部分之共同壁修繕費用,若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全數由該區分所有權 人負擔
(D)公寓大廈通往室外之通路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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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2289), C(683), D(66), E(0) #1711905

詳解 (共 7 筆)

#564094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A)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1.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B少了這句話),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2.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3.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1.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C)
2.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D)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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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錯誤依據[公寓8]第一項規定該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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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應加上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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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寓 第4條1項: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B)
公寓 第56條3項: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公寓 第8條1項: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C)
公寓 第12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D)
公寓 第7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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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784
(B) 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故該牆所屬之區分所有權人得於區分所有人權會議決議 同意後,於外牆設置廣告物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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