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建商與乙消費者訂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前,並沒有給合理期間供乙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依消費
者保護法之規定,乙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A)要求甲建商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
(B)主張甲建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主張除去其危害
(D)主張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乙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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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112), C(81), D(4301), E(0) #3025221
統計: A(163), B(112), C(81), D(4301), E(0) #3025221
詳解 (共 8 筆)
#5951778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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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9800
D是為了法律上讓消費者有選擇權,可以決定要不要讓這些條款生效,可以主張自己最有利益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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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0849
消保法 第11-1條1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消保法 第11-1條2項: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消保法 第11-1條3項: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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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350
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2.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3.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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