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情形,不包含那一項?
(A)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
(B)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
(C)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或商號已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而組織仍存續者
(D)退出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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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20), C(511), D(3687), E(0) #3025210
統計: A(51), B(220), C(511), D(3687), E(0) #3025210
詳解 (共 10 筆)
#5909548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3-1條:經紀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
二、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
三、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或商號已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而組織仍存續者。
一、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
二、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
三、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或商號已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而組織仍存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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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910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1 條規定,經
紀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係指下
列情形之一:一、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二、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三、
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或商號已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
銷經紀業而組織仍存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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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6015
細§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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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0547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1條:
經紀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
二、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
三、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或商號已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而組織仍存續者。
經紀條例 第9條2項:
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其因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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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333
營業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其因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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