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乙、丙三人基於合夥契約經營事業而取得一發明專利權,三人共有該專利權之型態稱為:
(A)分別共有
(B)公同共有
(C)準分別共有
(D)準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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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067), C(27), D(940), E(0) #2052074
統計: A(44), B(1067), C(27), D(940), E(0) #2052074
詳解 (共 5 筆)
#3548450
公同共有,以所有權為客體
準公同共有,是以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為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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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7550
民法第 668 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又「專利權」非物,性質上屬於權利,故合夥人就因合夥取得之權利, 應屬「準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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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563
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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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甲、乙、丙是基於「合夥契約」經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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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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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不同,它通常基於特定的法律關係(如合夥、繼承),在關係存續期間,各公同共有人並沒有所謂的「應有部分」(持分)可以自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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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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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該三人共有的是「發明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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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 《民法》物權編所規範的共有,客體通常是指「物」(有形財產)。當共有的客體是「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債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體財產權)時,法律上稱為「準共有」。
《民法》第 831 條(準共有):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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