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種情形並非合夥之法定解散事由?
(A)合夥存續期限屆滿
(B)合夥人中有一人受監護宣告
(C)合夥之目的事業不能完成
(D)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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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497), C(284), D(105), E(0) #2052084

詳解 (共 6 筆)

#3557158

第 692 條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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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0779
合夥亦屬契約之一種,而且性質上係繼續性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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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6209
18 下列何種情形並非合夥之法定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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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2430
B選項是第687條的法定退夥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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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7472
民法第6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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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571

民法第 692 條(法定解散事由)

根據法律規定,合夥組織只有在以下三種情形下會「解散」:

  1. 存續期限屆滿: 當初約定只合夥到某個時間,時間到了就解散(選項 A)。

  2. 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 大家都不想做了,一致通過(選項 D)。

  3. 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例如為了蓋一棟大樓而合夥,樓蓋好了(完成)或法令變更不能蓋了(不能完成),合夥失去意義(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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