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有一女乙、一子丙,乙未婚懷孕。某日乙發現甲之自書遺囑,內容係將四分之三的遺產分配給
丙,乙一氣之下將遺囑隱匿,但事後被丙發覺而報告甲,甲、乙大吵,甲因而大怒並當場心臟病 發死亡。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因無人得繼承,遺產歸屬國庫
(B)遺產應全部由丙繼承
(C)遺產應由乙繼承二分之一、丙繼承二分之一
(D)遺產應由乙之胎兒繼承四分之一、丙繼承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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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459), C(438), D(1228), E(0) #2052090
統計: A(20), B(459), C(438), D(1228), E(0) #2052090
詳解 (共 10 筆)
#4982693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乙女因藏匿遺囑而喪失遺產繼承權,由乙之胎兒代位繼承。
民法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乙之胎兒之特留分=應繼分之1/2=1/2*1/2=1/4
(乙之胎兒之特留分並無遭受到侵害,無違反民法第1187條)
故丙依遺囑可獲得遺產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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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7230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乙之胎兒繼承1/4,未侵害到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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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9761
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而乙的肚裡小孩獲的應繼分
丙跟小孩 1/2
但遺囑 丙得4分之3 變成考慮小孩的特留分=應繼份的一半=1/2*1/2=1/4
再得出丙為1-1/4=3/4
是這樣嗎 ? 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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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504
遺囑如何先不管,扣掉胎兒繼承的特留分,丙得到的部分確為四分之三(偶然和遺囑內容相符,應該不是每題都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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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3597
這題好怪!繼承人甲沒有說要宥恕被繼承人乙呀?
所以乙應已喪失繼承權才對吧?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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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389
(C) 遺產應由乙繼承二分之一、丙繼承二分之一
- 繼承人:直卑乙、丙
- 乙將遺囑隱匿,未經甲宥恕=>乙喪失繼承權=>乙之胎兒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
- 甲以遺囑指定遺產分配=>指定應繼分,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範圍
- 乙之特留分:1\2x1\2=1\4,沒侵害到特留分,故按指定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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