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 起六個月;經常入出臺灣地區者,得核發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 之翌日起一年或幾年?
(A)3
(B)4
(C)5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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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4), C(32), D(5), E(0) #2052109

詳解 (共 3 筆)

#3790396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0條 第1項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其有
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經常入出臺灣地區者,得核發逐次加簽
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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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

1.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

2.經常入出臺灣地區者,得核發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

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

 
單次入出境許可在有效期間內,可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
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延期申請書,檢附單次入出境許可,向
移民署申請延期一次,其有效期間,自原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六個月。

 
逐次加簽許可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
簽之翌日起六個月
。但不得逾逐次加簽許可之有效期間。
多次入出境許可在有效期間內,可多次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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