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特定親屬(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
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之者,為非告訴乃論?
(A)竊盜罪
(B)侵占罪
(C)詐欺背信罪
(D)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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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2), C(100), D(305), E(0) #2052118
統計: A(59), B(12), C(100), D(305), E(0) #2052118
詳解 (共 3 筆)
#3942994
刑法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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