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A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 5 人,董事長甲於配偶死亡後,便無心公司事務。乙、丙及丁三位董事提議 解除甲之董事長職務,改由其他董事擔任,以書面請求甲召開董事會,甲拒絕召開,三位董事便自行 召集董事會,開會時,甲刻意出席欲以主席身分杯葛議事,雙方上演全武行。依法律規定及實務見 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次董事會主席應由乙、丙及丁互相推選之
(B)非董事長者,無權召集董事會,此次董事會違法
(C)三位董事已達過半席次,可逕行召集董事會,無須先請求董事長召集
(D)三位董事自行召集前,未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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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守文 高二上 (2021/10/29)
參照公司法第203-1條規定,(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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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摩埃 小一上 (2022/01/19)

A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5人,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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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Ommmmm 高三上 (2022/08/01)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公司應訂定議事規則。股東會開會時,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4F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24)

公司法第203-1 條 (股份有限公司過半數董事於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時,得自行召集董事會)

I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II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III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經濟部108年1月19日經商字第10802400580號函:
「公司法第203條之1過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之董事會,可比照第182條之1規定由過半董事互推產生主席,不適用第208條第3項規定。」

8 A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 5 人,董事長甲於配偶死亡後,便無心公司事務。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