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安置處所對於違反生活公約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先予制止,並得報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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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2/07/25)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第 6 條 安置處所對於違反生活公約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先予制止,並得報請安置處所主管機關為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A)
二、禁打電話。(B)
三、停止會見。(C)
四、勞動服務。
安置處所主管機關為前項各款處置時,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c.f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 6 條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應本於正當目的,並擇取最小侵害之手段。 |
4F Magic Panda 大一上 (2024/03/29)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6 條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對於違反生活公約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予制止,並得為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禁打電話。
三、停止會見。
四、提高關懷會談次數。
五、其他必要輔導措施。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得以口頭或書面為前項各款處置,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不服第一項規定所為處置者,得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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