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公務員未經長官許可,以公職頭銜參與電視談話性節目,發表與職務有關之談話,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之何種義務?
(A)保持品位義務
(B)保密義務
(C)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D)服從命令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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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353), C(29), D(13), E(0) #2851291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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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保密義務)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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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有修法喔!!!)
I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一幕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II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III 前巷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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