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總統發布下列何種命令無需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A)發布緊急命令
(B)發布司法院大法官之任免命令
(C)發布任免內政部部長之命令
(D)宣布戒嚴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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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9), B(3244), C(331), D(166), E(0) #1173221
統計: A(529), B(3244), C(331), D(166), E(0) #1173221
詳解 (共 6 筆)
#1324519
憲法增條文第2條第2項: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或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 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所謂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係指司法、監察、考試三院之院長、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監察委員與考試委員、審計長
不適用憲法第37條:(總統公佈法律權)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不適用憲法第37條:(總統公佈法律權)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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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077
記好五權分立的原則就行了
行政院長沒道理去管其他院院長是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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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104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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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9135
(A)發布緊急命令(X)
(B)發布司法院大法官之任免命令(O;總統提名且立法院同意者,無須副署;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亦然。另一為解散立法院之命令亦無須副署。
(C)發布任免內政部部長之命令(X)
(D)宣布戒嚴之命令(X)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B)發布司法院大法官之任免命令(O;總統提名且立法院同意者,無須副署;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亦然。另一為解散立法院之命令亦無須副署。
(C)發布任免內政部部長之命令(X)
(D)宣布戒嚴之命令(X)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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