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於臺北市小巨蛋舉辦歌唱比賽,使用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臺北市政府乃派員前往稽查,於現場依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開立書面改善通知,命 A 公司於 10 分鐘內改善,A 公司因逾限仍未改善,臺北市政府除開立罰單外,並每 10 分鐘通知 A 公司改善,且按次開立罰單。A 公司不服,得如何救濟?
(A)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B)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服決定者,再行提起行政訴訟
(C)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後,不服決定者,再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D)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已執行完畢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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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 B(1287), C(767), D(70), E(0) #488244

詳解 (共 10 筆)

#760318

『使用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 24條第 1 項開立書面改善通知』,這只是單純的不利益處分而非違法性裁罰

1.行政處分是在於因不利益處分,也就是負擔處分,而下令停止行為。

EX.使用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命 A 公司於 10 分鐘內改善(停止太大聲)

2.行政罰是對『過去違法』的行為做出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EX.大統油品事件違反食品安全法已達10年之久(過去違法行為),故下令停工及罰鍰。

結論:因兩者都有『命令停止行為之不利益處分』,所以容易搞混,希望這樣的解釋對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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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807
恩....這樣?
按次開立罰單=行政罰=行政處分--訴願行政訴訟
執行罰--按次處以怠金需先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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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947

我怎感覺這題是考「行政罰法」,而非「行政執行法」....

1. 畢竟違規的事情早已發生,且一直持續並未改善,而針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應循「行政罰法」,

 而「行政執行法」的目的則係在於「迫使義務人將來實現義務的手段。」

2. 惟違規之狀態持續並未改善,如同NO.604 之違規停車事件一般,得按時連續開罰,並非怠金.....


行政罰法 §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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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144
行政法上行為個數,係依時間、空間或立法目的作切割,
故每十分鐘皆為一個違法行為,而每個罰單皆為獨立的行政處分,
所以針對行政處分,救濟途徑即為訴願、行政訴訟(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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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835

604

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即每舉發一次,即認定有一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一次違規行為,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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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226
樓上大家已經提出了很多有用的看法,我也來獻醜一下,本題行政行為:
一、開立書面改善通知,命 A 公司於 10 分鐘內改善
二、
並每 10 分鐘通知 A 公司改善
三、按次開立罰單
三的結果可能是怠金,但本題並無"怠金"字眼,可推知出題者並無討論怠金之意思。
開立書面改善通知,係命令停止違法者,在行政罰法第2條的立法理由有說「其處分命令除去違法狀態.....不屬之」。
每10分鐘通知甲改善並開罰單,應該屬於上面大大所寫,為釋字604所寫得連續處罰,也沒有行政罰法的一行為不二罰適用。
綜上,本題並非行政罰法跟行政執行法的討論,故以b所論述的行政處分的救濟方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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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765
寫申論 深入探討一下 針對本題十分鐘一次 我認為可以用違反比例原則 撤銷處分
釋字第 604 號 理由書 
 立法者固得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申言之,以連續舉發之方式,對違規事實繼續之違規行為,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評價及計算其法律上之違規次數,並予以多次處罰,藉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防制違規事實繼續發生,此種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對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而言,在客觀條件之限制下,更有其必要性及實效性。惟每次舉發既然各別構成一次違規行為,則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是否過密,以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且鑑於交通違規之動態與特性,進行舉發並不以違規行為人在場者為限,則立法者欲藉連續舉發以警惕及遏阻違規行為人任由違規事實繼續存在者,自得授權主管機關考量道路交通安全等相關因素,將連續舉發之條件及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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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937
實務上認定按次連續處罰是屬於行政罰,不同於學說.
最大的理由依據就是釋字604.另外最高行92判1290及97判903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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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858
請問什麼情況才要先聲明議異在提訴願、行政訴訟,要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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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951
這題其實不用想太多
噪音管制法上的10分鐘改善時間是為了定調行政罰上的數行為
如果是怠金的話通常時間不會這麼短也不會這麼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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