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主管機關規定,有關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六個月,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B)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致債權不能回收者
(C)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財產鑑價甚低或扣除優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
(D)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銀行亦無承受實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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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8), C(24), D(71), E(0) #238021
統計: A(64), B(8), C(24), D(71), E(0) #238021
詳解 (共 2 筆)
#1290810
第 11 條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
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
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
或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票券金融
公司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授信及催收款逾清償日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逾清償日二年以下,經催收仍未收回者,得扣除可收回
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為無擔保者,應於逾清償日六個月內轉銷為呆帳。但可
證明主、從債務人之財產有求償實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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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9550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銀行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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