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 十七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n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n換取新票。
廢止郵票1個月前公告廢止日起6個月換票時間
.依郵政法規定,持有經廢止之郵票者,得於廢止之日起多久期間內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