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警察人員不遵規定執行職務,得處申誡,被申誡者若有不服,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
(A)向服務機關提起復審
(B)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C)向服務機關提起訴願
(D)向服務機關聲明異議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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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969), C(97), D(105), E(786) #314634
統計: A(290), B(969), C(97), D(105), E(786) #314634
詳解 (共 9 筆)
#1218624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第78條第1項規定:「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故員警若不服申誡或記過處分,可向服務機關(即作成申誡或記過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訴。不服服務機關之函覆者,得於函復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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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3860
目前以修法嘍!申誡屬於行政處分的性質嘍!請阿摩修改答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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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924
可以提出復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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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4571
是保訓會好ㄇ
答案還是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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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096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
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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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519
樓上突破盲點!
復審要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出,所以只能選E
不過還是可以只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一定要提復審
這樣一來B選項就可行
如果要選最適合的答案 可能還會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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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5901
申誡性質變成VA之後
就可以復審接著打行訴
應該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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