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某甲為年甫十七歲之兒子某乙之法定代理人,某甲經營理髮聽,因忙碌而疏於管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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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一定成功 高二下 (2015/12/27)
第8條(無責任能力之人)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
4F jacks.shih已考上 高二下 (2015/12/27)
注意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法針對高齡者減輕處罰的設限不同: 社維法:滿七十歲人(得減輕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2款 刑法: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3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