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 ) 張三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人,98年度居住於高雄市,該年度將美國之 房屋贈與其子,請問應向那一地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A)財政部高 雄市國稅局
(B)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C)財政部賦稅署
(D)以上皆非。[遺3、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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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50), C(0), D(58), E(0) #286498

詳解 (共 1 筆)

#394106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將美國之房屋贈與其子,其美國之房屋為境外之財產,因為無需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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