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縣警察之立法權,不包括下列何事項?
(A)警察勤務機構之設置
(B)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
(C)違反警察義務者之行政罰
(D)警察之服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 B(48), C(346), D(1705), E(0) #314651

詳解 (共 6 筆)

#1088163
C的宣告罰裁定於法定罰範圍內可由各地方自行定之
19
-1
#2457445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由縣立法之事項) ...
(共 1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4600609

第 5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縣 (市) 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三、關於縣 (市) 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縣 (市) 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

8
0
#989479
想請問C
6
0
#4673366
C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1
#6025470
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ㅤㅤ
ㅤㅤ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ㅤㅤ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ㅤㅤ
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ㅤㅤ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ㅤㅤ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ㅤㅤ
ㅤㅤ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ㅤㅤ
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
ㅤㅤ
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ㅤㅤ
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3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132262
未解鎖
第 5 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縣 (市) ...
(共 1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
私人筆記#6799529
未解鎖
22.             02...
(共 2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