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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察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027.下列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救濟之規定,何者為正確?
(A)不服處分者,可提起聲明異議
(B)不服抗告者,可提起聲明異議
(C)不服聲明異議者,可提起抗告
(D)不服處分者,可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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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成功 高二下 (2015/12/27)
第55條(救濟之方式與期限)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第56條(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第57條(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看完整詳解
2F
一定成功 高二下 (2015/12/29)

第45條(即時裁定)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第43條(處分書之製作)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3F
已銓敘 高三下 (2018/05/25)

(B)不服抗告者,可提起聲明異議  ---不得提起抗告
(C)不服聲明異議者,可提起抗告 ---不得提起抗告
(D)不服處分者,可提起訴願。 ---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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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yuan 大三下 (2018/05/26)

抗告是針對裁定(法院作的決定)
所以不可以對聲明異議抗告

027.下列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救濟之規定,何者為正確? (A)不服處分者,可提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