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3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是否適用該法罷免之規定?
(A) 當然適用,因為全國不分區選舉之當選人與區域選舉之當選人並無不同
(B) 適用,但不受就職未滿一年者不能罷免的限制
(C) 適用,但就職未滿二年者不得罷免
(D) 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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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5), C(8), D(256), E(0) #1421148

詳解 (共 1 筆)

#1531236

釋字331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罷免僅由原選舉區選民於一年後提出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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